日前,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,下发了《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标准的补充通知》,对酒类生产、批发、零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征收价格调节基金。
据了解,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,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政府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和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》精神,下发这一通知,开征“酒类价格调节基金”,以建立价格宏观调控体系,增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的能力,平抑市场物价,安定人民生活。
农安县酒类管理办公室有关人士对《华夏酒报》记者介绍:“酒类价格调节基金”的征收加大了政府调控市场的能力,为做好物价稳定工作奠定了基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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